组通字〔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政策,也是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老干部工作政策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待遇的落实,积极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实际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服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离休干部特别是部门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待遇的落实。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在政治上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坚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关怀和温暖。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对待,经常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善,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有关重要会议。
二、切实落实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生活补贴等。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变更管理单位的,原所在地方要及时明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生活待遇的资金渠道。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病重或逝世后,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前往,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办理好相关事宜。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加强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配合原所在地方和单位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
三、切实保障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要按离休干部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个人垫付,缩短报销周期,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受接受安置地离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政策。
四、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困难帮扶工作。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医疗负担重或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及遗属,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也要注意做好帮扶工作。
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时,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列入关注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主动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提供医疗照顾、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籍服务。
六、切实加强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在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时,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原所在地方和单位、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尽力尽责做好这项工作。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拨付服务管理经费。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七、本意见所的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是指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并正式办理跨省(区、市)易地安置手续的离休干部。
八、省(区、市)内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