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
来源: 时间:2016-07-04 16:29:32 浏览: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就已经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该法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一、我国老年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1、自由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权利

2、享有要求子女赡养自己的权利

3、享有自由再婚不受干涉的权利

4、享有自由订立遗嘱的合法权利

5、享有继续获得教育的合法权利

6、享有获得社会关爱的合法权利

7、享有获得司法援助的合法权利

二、具体权利的内容

(一)社会保护类。以上七项权利,后三项主要涉及到社会对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及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同时,老年人享有获得以下社会关爱的权利:

1、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即成为“五保户”)。

2、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其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或救济。

3、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

4、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武汉就有老年乘车证。

此外,在老人以上七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老年人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应预交诉讼费用,如因老年人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又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请律师不用付钱)。

(二)家庭关系类

上述七项权利里的第2、3两项权利可能主要涉及到家人、家庭内部的关系处理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因社会的进步,现在受到来自子女的干涉少多了。需要强调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关于赡养,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而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

首先: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

再次,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

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由此可见: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或“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而且,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对自己的父母也负有赡养的责任,同时,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三)财产处分类

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是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财产以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子女后,结果子女非但不领情,而且还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的案例。

我以前在社区讲课时就碰到一个老阿姨咨询:几年前自己两老辛辛苦苦攒钱买的一套商品房,在儿子结婚时过户到儿子名下,没想到媳妇来了后和两老老是闹矛盾,最后儿子竟然把两老赶出了那套房子,两老只能在外面租一套又老又破的房子度日。阿姨问我能不能要回该房屋,我只能遗憾的对阿姨说,房子因为已经过户了,要不回来,只能起诉儿子要求承担赡养义务,给钱给两老租房居住和生活。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像也这位阿姨夫妇一样,觉得两老走后房子还是子女的,直接就把房子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无所谓。也许是受到了传统的“父母的都是子女的”、“父母子女心连心”和“家里人一团和气,没必要分那清”等思想的影响。殊不知,这样做其实为家庭的稳定和谐埋下了隐患,于老人于子女都不好。自己的权利自己要珍惜,当一切都被子女认为是应该的时候,你就没有权利可言。

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

这里我简单的讲一下遗嘱及《继承法》相关知识: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最好有人见证。

③ 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但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继承遗产是有法律程序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继承人,无论儿女,具有相同的继承权,但生存能力差的继承人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应该说,这样是不对的,更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说到维护家庭的和谐,作为父母可能需要考虑简单的法律外的一些事,我想在座的老年朋友们,必定都有自己的心得。

最后,权益的维护,在于不放弃。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如果您觉得自己的权利(权益)受到了侵犯,您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了解那些权益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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